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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2.9%和5%

  8月23日,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,我省科学规范调整城乡低保标准,今年提标工作已经完成。提标后,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753元/月提高到775元/月,增幅2.9%;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7211元/年提高到7565元/年,增幅5%,特困供养标准相应提高。

  今年5月,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》,在全省建立了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,推动低保标准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适度提高。

  截至目前,我省14个市均已根据通知要求、结合本地实际,自主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。此次提标惠及全省85.8万低保对象、13.95万特困人员,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。

  省民政厅统筹谋划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,科学规范低保标准调整方法,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,着力促进全省保障水平地区平衡、城乡协调、合理适度。各市从本地实际出发,自主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标准,做到尽力而为、量力而行,充分彰显了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政治担当。

  此次全省提标有效促进了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健康可持续发展,全省统一将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,充分体现共享发展、适度合理、科学规范、公开透明原则,实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权责更清晰、程序更规范、时限更明确、标准更科学,城乡保障差距进一步缩小。

  (辽宁日报 记者关艳玲)



责任编辑:陈伶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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